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国际生态经济协会绿色矿山环保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本团体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就是资源,发展生态就是发展生产力”论述为工作指导,由积极投身于维护生态环境和谐发展、生态经济和节能环保领域专家、学者,从事经济与环境可持续发展领域工作的科研单位、企业、社会机构和个人自愿结成的专业性组织,经北京市国际生态经济协会批准,民政部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建立行业自律监管机制,推动经济与环境共赢、可持续发展,主要目标为落实国家关于生态可持续发展政策,大力推动生态资源与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承担政府社会工作职能转移,建立行业自律监管机制,制订生态经济与节能环保行业标准,落实产业化扶持引导措施,倡导经济发展与人类健康、社会和谐共存,致力于开展有助于推动我国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绿色矿业环保领域的工作。
第四条 本团体为北京市国际生态经济协会下属的二级组织。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国际生态经济协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配合国家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积极调动企业及社会各界的参与,共同行动,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和谐、共赢发展,开展生态经济绿色矿业与节能环保领域的合作交流,建立平台向社会分享国家有关政策与资讯,协助协会和会员单位组建“院士工作站”,制定并实施绿色矿业环保企业标准,开展产业及企业发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建立绿色矿业生态经济技术与产品数据库和企业评价标准体系。
(二)调研、论证国内外生态经济绿色矿业与节能环保领域的前沿技术产品与产业发展模式,配合执行国家有关生态经济绿色矿业与节能环保产业扶持政策与行动,提升绿色矿业生态经济发展水平,推动绿色矿业节能环保产业化、国际化,开展经济合作与贸易促进;开展能力建设和人才培养、科普讲座和专业培训。
(三)促进生态经济绿色矿业领域的技术研发、交流、推广、应用,在产学研之间建立知识产权共享以及专利技术优先许可机制;引进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的技术成果,在企业共同开展转化和产业化,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为行业建立技术和产品推广应用的知识产权、专利推广应用保障体系;开展标准制定、科技成果鉴定与示范推广、知识产权合作与交易咨询服务。
(四)搭建社会资本进入渠道,吸引社会科技力量和资金进入,促进生态经济绿色矿业和节能环保领域各企业间在技术研发、产品生产、应用推广以及资本市场等领域的合作,壮大节能环保服务业和科学技术水平,实施生态经济与文明建设计划,建立区域生态示范推广体系,开展专题调研和考察、组织交流研讨会议和成果展览展示。
(五)作为行业组织,代表会员向政府反映意愿和诉求,为国家制订有关政策和实施重大项目提供决策参考,创建生态经济绿色矿业环保领域高端智库,支持会员企业更好更快的发展,组织实施专业刊物编辑出版。
(六)引导社会大力发展环保生态绿色矿山经济,重点培育和支持将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为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协助提升企业和个人的生态社会责任,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承办“国家绿色矿业环保事业高层咨商会议”,建立知识分享、经验交流、推广成果的渠道。
(七)承担政府社会工作职能转移,承办政府委托社会组织的相应工作,承担国家及所在省市重大课题,纳入政府平台和项目计划,制订生态经济绿色矿业与节能环保行业标准,落实产业化扶持引导措施。
(八)开展国际经济与环境相关的教育合作,实施中国和外国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在生态经济绿色矿业、节能环保、可持续发展等领域的人才教育与培养合作计划。
(九)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环境改善和经济合作、国际专业人才培养、可持续发展、国际交流的相关业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科学)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愿意支持和配合本团体所开展的工作,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并持续推动本团体对绿色矿业合作交流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专业委员会会员(委员)大会讨论通过;
(三)专业委员会会员(委员)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四)由专业委员会会员(委员)大会或专业委员会会员(委员)大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提供建议与意见。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专业委员会会员(委员)大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会员);
(三)审议专业委员会会员(委员)大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30日前,应将会议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开会条件后方可召开。召开会员大会后将会议纪要及有关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办理成立登记手续。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专业委员会会员(委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会员(委员)大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会员(委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委员;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会员(委员)大会须有2/3以上委员(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会员(委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专业委员会会员(委员)大会选举产生,在专业委员会会员(委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项的职权,对专业委员会会员(委员)大会负责(常务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会员)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任、副主任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任期为5年一届,且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专业委员会会员(委员)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专业委员会会员(委员)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专业委员会会员(委员)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
本团体设监事长1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委员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专业委员会会员(委员)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专业委员会会员(委员)大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